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緝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再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復(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虎簡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提起上訴,由本院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且上訴未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乃不經實體審理,以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2年1月31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102年3月21日以
102年度虎簡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2年4月
9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行為時,確係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前,經核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各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附表:受刑人蔡宗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12月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虎簡字第177號(聲請│102年度虎簡字第32號││實││書誤載為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審││,應予更正)│││├────┼──────────────┼──────────────┤││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3月21日││││102年1月31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64號│102年度虎簡字第32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4月9日│├────┴────┼──────────────┼──────────────┤│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69號│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84號│││(102年度執緝字第216號)│(102年度執緝字第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