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要保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15號請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