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附民原告 丁翎 附民被告 陳文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周紹武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