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3與附表編號4、5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5業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1、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3所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5所犯之罪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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