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務人 吳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暨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暨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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