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承修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承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承修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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