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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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乙○○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8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及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8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即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其到案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2份、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月29日南檢治己98執助870字第57151號函及函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98年7月30日甲○慎癸98執字第11377號通知書
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