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琮權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琮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