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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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4號原告 潘淑媛 (SuzanneChen)
潘椿媛 (ChunYuanDebbiePan)
潘鶯媛 (PanYing-Yuan、ChristinaMa)
潘文媛 (PammyWang)兼上四人共 潘裕民 同訴訟代理號17樓人原告 潘裕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告 余成發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甘綝律師被告 余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