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柯中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定杰 即 楊金水 兼 楊森全 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2、3之債權是否對楊森全之繼承人請求,倘是,請敘明其依據。( 蓋楊森全 係於96年9月2日死亡,在上開債權成立之前)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