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31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NHAN(阮文仁,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7990號),而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1257號),佐以卷內事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NGUYENVANNHAN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NGUYENVANNHAN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交易卷第63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乙情,業據其自承在卷(警卷第5頁),
並有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1件在卷可稽(偵卷第11頁),竟仍無照駕駛機車上路,因而致告訴人受傷,則其所犯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且此為分則加重,為一獨立之罪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㈡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竟貿然駕車上路,已升高發生交通事
故之風險,且其確未善盡交通規則所定注意義務,闖紅燈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並造成告訴人受傷,衡以其過失情節及所生危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41頁),嗣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上路,
已有不該,且其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疏未注意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因而肇致本件事故,造成告訴人受傷,應予非難,並斟酌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輕重,兼衡被告過失情節與程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告訴人之犯罪後態度,及其素行(見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 陳明之 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交易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990號被告NGUYENVANNHAN(越南)
男23歲(民國90【西元2001】
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南市○○區○○路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VANNHAN於民國113年7月17日15時30分許,無照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北門路2段由南往北行駛,行經北門路與小東路口時,本應注意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其行向號誌為紅燈情形下即貿然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有 林亞俐 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小東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上開交岔路口,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林亞俐受有右肩、右膝、右足多處擦傷及挫傷、左膝擦傷合併蜂窩組織炎等傷害。
二、案經林亞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NGUYENVANNHAN於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之供述被告坦承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其闖越紅燈之事實。2告訴人林亞俐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證明被告騎乘機車,闖紅燈穿越路口,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5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6張、監視畫面截圖5張6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1份證明被告無照騎乘機車之事實。7外星人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檢察官林朝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琳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