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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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向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動產擔保抵押貸款,茲因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該債權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通知相對人該債權移轉之相關事宜,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