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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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盈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手提箱壹個(含仿冒商標麻將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陸盈帆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96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商標手提箱1個(含仿冒商標麻將1副),確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證(見警卷第23頁),自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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