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 陳立伸 被上訴人 簡力儒
周煒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擇上訴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爭訟之借款債權額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27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數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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