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95號原告 游美芳 被告 李正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被告答辯一狀所載(詳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正琴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被告答辯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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