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68號聲請人A01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返還代墊扶養費,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計新臺幣(下同)2,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以上聲請費合計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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