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建樺受刑人鄭勝榮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執字第4067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勝榮因妨害秩序案件,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經具保人王建樺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業已逃匿,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3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茲被告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於112年6月30日10時20分許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6日雄檢 信嵩 112執助701字第1129071800號函文及所附拘票、執行報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亦通知具保人於上開期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屆期仍未到案等節,亦有卷附具保人通知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份、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按,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