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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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即 岑樺美容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94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5 年度 北勞簡 字第 156 號裁定(95.12.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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