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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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37號異議人 鄭沛瀠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司他字第37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於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宥鑫企劃有限公司間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前開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6日已送達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5年9月22日,顯逾法定期間,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異議狀收狀戳蓋可憑,其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