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1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蘇政綱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聲請人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即係「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而非「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300元,第二個月計付400元,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是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