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明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緣相對人 蔡明勳 於民國95年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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