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詩寒
邱彥翔本件被告吳詩寒、邱彥翔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4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詩寒
邱彥翔本件被告吳詩寒、邱彥翔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