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羅宏權 訴訟代理人 羅仁勝 被告 羅宏池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 羅素琴
羅棟蘭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一、事實欄壹、二第八行及附表一編號1、2遺產標的欄關於「館上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館段」。
二、附表一、編號4遺產標的欄關於稅籍編號「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
三、事實欄壹、三、第五行關於「被告羅宏澤丙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羅宏澤甲籤」
四、理由欄五、第三行關於「被告羅宏權、羅宏池」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羅宏權、被告羅宏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