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李嘉明 訴訟代理人 邱啟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廷凱 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55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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