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8月20日起至85年7月25日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號,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6477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952號、第76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