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07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零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點二0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點四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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