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傑浩晨 (JohnHarveJackson)被告 謝依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