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653號原告 吳登安 被告 鄭志堅
鄭基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光佑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張立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