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01號聲請人 吳明珠 (即 吳林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股數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零股122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零股1623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零股83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零股1295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零股95合計5張59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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