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0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烜毅 債務人 陳昭穎 債務人 陳庭萱 上列二人共 丁子琳 住臺中市新社區中興嶺60號同法定代理人
一、㈠債務人陳烜毅、陳昭穎、陳庭萱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見合 之
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烜毅、陳昭穎、陳庭萱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見合之
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烜毅、陳昭穎、陳庭萱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