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台灣樹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色 代理人 陳韋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樹強股份有限公司陳色彰化銀行双和分行111年9月30日13,490元PN902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