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9號抗告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本院112年度國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