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0號債權人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5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5
送達代收人 吳建邦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5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黃重義 、 林嘉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於93年2月1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
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業已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民法第37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