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曾建隆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告 何瑜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8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