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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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聲請人 黃耀慶 相對人 鄧文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70,000元、7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8年9月10日、108年10月10日、108年11月1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且此為票據法所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證明此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並無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未記載│60,000元│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0日│CH259862││├──┼───────┼───────┼───────┼───────┼─────┼───┤│002│未記載│70,000元│108年10月10日│108年9月10日│CH259863││├──┼───────┼───────┼───────┼───────┼─────┼───┤│003│未記載│70,000元│108年11月10日│108年11月10日│CH25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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