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高安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3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7年1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17,265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