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呂理生
呂學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被告 呂理茂 上列被告呂理茂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81號),經原告呂理生、呂學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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