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李東樺 住○○市○鎮區○○○街00巷00弄0○0號被告 林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4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潘曉萱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