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恩綸具保人徐美珍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聲請書。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業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應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張恩綸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徐美珍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8罪)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2年3月29日、112年4月28日將執行傳票命令送達受刑人張恩綸住所,因未會晤本人,而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具保人徐美珍收受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2年3月29日將載明偕同受刑人張恩綸到庭之通知一份送達具保人徐美珍陳報住所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證為憑,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拘提未果而已有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本件受刑人業於112年7月26日緝獲歸案,並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佐,是本院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前,受刑人既已入監而無逃匿之情事,自不符逃匿之要件。稽此,本件自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聲請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