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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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618號債權人 劉勝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LDOVINOIVANLOUIELIZANO( 艾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