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呂學相 即泳興油品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旭正企業社 王信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2年4月20日│26,000元│PC0000000││││裕│社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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