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代理人 潘大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除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強光電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5月31日│132,904元│AX0000000││││限公司 張威儀 │竹科新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