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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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朔禎 即 朱美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朱朔禎即朱美麗經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6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J7-6698車已於106年6月1日辦理報廢登記,此有聲請人所提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106年6月13日北監車字第106019955號函附卷可稽;另債務人名下GA-6427福特六和汽車為西元1993年出廠,車齡已24年,顯無變現之價值,除此之外債務人別無其他財產;且依本院民事庭依職權函查法務部保險作業投保保險明細結果,債務人並無投保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提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