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應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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