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俊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俊銘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