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