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小包(驗餘毛重壹點肆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安非他命三小包(驗餘毛重一點四0四公克),既屬前開法律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刑事組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各乙分附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