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