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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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李美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