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92號聲請人新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陳映如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穎采企業社│第一商業銀│98年5月20日│113,212元│0000000││││ 張瑞霓 │行土城分行│││││└───┴─────┴─────┴──────┴─────┴─────┴──┘

更多裁判書